近日,广西北海警方破获了一起令人感到大跌眼镜的案件:经群众举报,当地某广场有一名身穿红色衣服的女子疑似在站街拉客招嫖,民警迅速出警并将该“红衣女子”抓获。
但是,警方经过调查后却发现,这名“红衣女子”竟然是一名43岁的男子!并且,这名男子去年底就因为在广东实施卖淫行为被警方查处,被处理后又跑到北海来“重操旧业”。
据男子赵某平的交代,其此次被抓之前总共接了6单,获利500多元。而警方也根据赵某平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将其他涉嫌嫖娼的男子抓获。目前,包括赵某平在内的其他6名男子均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源:北海政法)
真是令人难以置信,如果仅仅只是赵某平通过男扮女装的方式实施卖淫行为就算了,其他6名男子在实施嫖娼行为时又怎么会发现不了赵某平的真实性别或者真实身份,反而在赵某平的“美色诱惑”下相继沦陷。
那么,问题来了,本起案件当中的当事人都是男性,为何都被处罚了呢?
众所周知,所谓的卖淫嫖娼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追求性刺激或者满足生理需求,而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媒介,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对于卖淫嫖娼的行为主体,普通人通常都会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异性与异性之间才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成为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极少数会出现在同性之间。
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意看上述法律规定,法律并没有限定卖淫嫖娼的主体必须是异性与异性之间,但这并不妨碍对赵某平与其他男子之间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违法认定。
根据扩大解释的基本原理,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意时,可以作出比字面含义更为广泛的解释。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法律禁止的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本身,但并不限定从事该行为的主体,行为主体既可以同时是男性,也可以同时是女性,更可以异性与异性之间,这就是法律上的“他人”。
因此,如果同性之间也可以完成卖淫嫖娼的行为,那么,即使行为主体皆为同性,同样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所以,在本起案件中,尽管赵某平通过男扮女装的方式从事卖淫行为,但是其行为依然为法律所禁止,需要受到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最后,尽管该案件让人看了大跌眼镜,但对于普通人来说,仍应当引以为戒,同时也应当努力提高自身追求和素养,远离黄赌毒,莫为了贪图一时享乐沦陷其中。
#北海头条# #北海#
但是,警方经过调查后却发现,这名“红衣女子”竟然是一名43岁的男子!并且,这名男子去年底就因为在广东实施卖淫行为被警方查处,被处理后又跑到北海来“重操旧业”。
据男子赵某平的交代,其此次被抓之前总共接了6单,获利500多元。而警方也根据赵某平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将其他涉嫌嫖娼的男子抓获。目前,包括赵某平在内的其他6名男子均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源:北海政法)
真是令人难以置信,如果仅仅只是赵某平通过男扮女装的方式实施卖淫行为就算了,其他6名男子在实施嫖娼行为时又怎么会发现不了赵某平的真实性别或者真实身份,反而在赵某平的“美色诱惑”下相继沦陷。
那么,问题来了,本起案件当中的当事人都是男性,为何都被处罚了呢?
众所周知,所谓的卖淫嫖娼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追求性刺激或者满足生理需求,而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媒介,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对于卖淫嫖娼的行为主体,普通人通常都会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异性与异性之间才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成为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极少数会出现在同性之间。
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意看上述法律规定,法律并没有限定卖淫嫖娼的主体必须是异性与异性之间,但这并不妨碍对赵某平与其他男子之间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违法认定。
根据扩大解释的基本原理,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意时,可以作出比字面含义更为广泛的解释。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法律禁止的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本身,但并不限定从事该行为的主体,行为主体既可以同时是男性,也可以同时是女性,更可以异性与异性之间,这就是法律上的“他人”。
因此,如果同性之间也可以完成卖淫嫖娼的行为,那么,即使行为主体皆为同性,同样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所以,在本起案件中,尽管赵某平通过男扮女装的方式从事卖淫行为,但是其行为依然为法律所禁止,需要受到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最后,尽管该案件让人看了大跌眼镜,但对于普通人来说,仍应当引以为戒,同时也应当努力提高自身追求和素养,远离黄赌毒,莫为了贪图一时享乐沦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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