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确权是为了明晰农村集体产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2、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未经登记发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已被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如果该人不主张权利或者无力偿还债务,其他债权人仍然可以向该人主张权利,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但是,这种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只能基于所有权而排除妨害,并不影响实现物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