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恶了,妻子送孩子去辅导班期间,和陌生男子开房,事后丈夫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如今妻子还要和丈夫抢孩子抚养权。在山东淄博,30岁男子路某多年前和女子张某结婚,并育有一5岁女儿,生活也算融洽。但好景不长,妻子长期以加班等各种理由不回家,路某怀疑妻子背叛了自己,但没有证据。
事发当天,妻子有些反常,只是要送孩子去上辅导课,却花了很长的时间精心打扮。路某觉得蹊跷,一路尾随妻子,发现妻子送完孩子后就来到了附近酒店。路某跟随进入酒店,并谎称未带房卡让保洁阿姨帮忙开门,进入房间后,路某傻眼了,一个陌生男子正在床上赤裸上身,妻子穿着情趣内衣,路某二话不说,上前就是一拳丈夫。
随后,路某让妻子离开房间,并对男子刘某一顿质问,刘某见状,主动提出要解决这件事。路某打算和刘某私了,要刘某赔偿自己6万元,但刘某没有那么多钱,遂向朋友借款,最后凑齐2.5万元转账给路某。
事后,路某和妻子协商离婚,但双方在女儿抚养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孩子抚养权。审理期间,刘某报了案,案由是涉嫌敲诈勒索。很快,路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满释放后,路某不服,正在寻求法律救济。眼下,妻子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抚养权。(来源:潇湘新闻)
#普法行动#
作为一个男人,什么都可以忍,但家人和妻子是“红线”,夺妻之恨,一般人还是比较难接受的,作出极端行为的也不在少数。路某的遭遇无疑是悲惨的,妻子出轨,还配合情夫刘某以丈夫敲诈勒索为由报案,继而抢夺孩子抚养权,令人同情。
在这次事件中,路某选择私了,本来并没有任何问题,也是比较冷静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可能方法不对,已经逾越双方意思自治或有商有量的程度,才导致路某的行为的性质存在了争议,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这也是为什么路某最后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山东省两高标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对应“三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从路某获取的款项金额来看,已经达到数额较巨大标准。
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呢?
首先,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符合“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等要件。具体到本案,路某确有向刘某索要钱款的意思,但当时场景,刘某和路某妻子发生男女关系被当场抓住,肯定急于解决问题,主动私了的意图明显,路某提出金额或许比较高,但仍然存在讨价还价余地,有些严厉话语也是情有可原,过程更多朝着私了方向,路某是否有敲诈勒索意图存疑,从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刑法谦抑性,不宜认定犯罪。
其次,即便路某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案件起因是,刘某夺路某之妻,明知张某已婚未离异的情况下,仍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重大过错。同时,路某积极认罪、悔罪、退赔,且取得刘某谅解,再结合本次事件社会影响,宣扬优良社会风气,其实可以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等事由,不认为是犯罪,更符合大众预期。
最后,路某会不会因为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判刑继而影响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呢?从法律角度,孩子的抚养权是以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为标准的。就本案而言,孩子已经五岁,妻子张某背叛家庭,出轨其他男子,对于小孩的成长显然存在较大不利影响的风险,丈夫路某虽被判刑,但并不会影响孩子成长。因此,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抚养权应该归路某。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淄博头条##山东头条##30岁男子收到妻子情夫2.5万元“主动赔偿”被法院判处敲诈勒索罪#
事发当天,妻子有些反常,只是要送孩子去上辅导课,却花了很长的时间精心打扮。路某觉得蹊跷,一路尾随妻子,发现妻子送完孩子后就来到了附近酒店。路某跟随进入酒店,并谎称未带房卡让保洁阿姨帮忙开门,进入房间后,路某傻眼了,一个陌生男子正在床上赤裸上身,妻子穿着情趣内衣,路某二话不说,上前就是一拳丈夫。
随后,路某让妻子离开房间,并对男子刘某一顿质问,刘某见状,主动提出要解决这件事。路某打算和刘某私了,要刘某赔偿自己6万元,但刘某没有那么多钱,遂向朋友借款,最后凑齐2.5万元转账给路某。
事后,路某和妻子协商离婚,但双方在女儿抚养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孩子抚养权。审理期间,刘某报了案,案由是涉嫌敲诈勒索。很快,路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满释放后,路某不服,正在寻求法律救济。眼下,妻子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抚养权。(来源:潇湘新闻)
#普法行动#
作为一个男人,什么都可以忍,但家人和妻子是“红线”,夺妻之恨,一般人还是比较难接受的,作出极端行为的也不在少数。路某的遭遇无疑是悲惨的,妻子出轨,还配合情夫刘某以丈夫敲诈勒索为由报案,继而抢夺孩子抚养权,令人同情。
在这次事件中,路某选择私了,本来并没有任何问题,也是比较冷静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可能方法不对,已经逾越双方意思自治或有商有量的程度,才导致路某的行为的性质存在了争议,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这也是为什么路某最后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山东省两高标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对应“三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从路某获取的款项金额来看,已经达到数额较巨大标准。
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呢?
首先,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符合“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等要件。具体到本案,路某确有向刘某索要钱款的意思,但当时场景,刘某和路某妻子发生男女关系被当场抓住,肯定急于解决问题,主动私了的意图明显,路某提出金额或许比较高,但仍然存在讨价还价余地,有些严厉话语也是情有可原,过程更多朝着私了方向,路某是否有敲诈勒索意图存疑,从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和刑法谦抑性,不宜认定犯罪。
其次,即便路某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案件起因是,刘某夺路某之妻,明知张某已婚未离异的情况下,仍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重大过错。同时,路某积极认罪、悔罪、退赔,且取得刘某谅解,再结合本次事件社会影响,宣扬优良社会风气,其实可以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等事由,不认为是犯罪,更符合大众预期。
最后,路某会不会因为被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判刑继而影响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呢?从法律角度,孩子的抚养权是以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为标准的。就本案而言,孩子已经五岁,妻子张某背叛家庭,出轨其他男子,对于小孩的成长显然存在较大不利影响的风险,丈夫路某虽被判刑,但并不会影响孩子成长。因此,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抚养权应该归路某。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淄博头条##山东头条##30岁男子收到妻子情夫2.5万元“主动赔偿”被法院判处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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